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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私服”非法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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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2:32: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商报社
  合办
  【深圳商报讯】(记者 包力)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模式,在为人们提供一种新的娱乐方式的同时,也因为其高额的经济利益构成了诱使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经济动力。本案中,被告人燕某未经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非法下载“弹弹堂游戏软件”源程序后,私自架设并运营该网络游戏服务器,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146401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燕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弹弹堂”游戏的著作权人是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燕某通过修改在网上下载的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弹弹堂”游戏源代码,调整了该款游戏的难易程度以及降低游戏道具价格后,以“52弹弹堂”、“霸气弹弹堂”和“11弹弹堂”。info、。。com的服务器上进行运营。
  经鉴定,提取的被告人燕某电脑里的“弹弹堂”、、、,相似率在99%以上。
  2012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陕西省西安市将被告人燕某抓获。庭审中,被告人燕某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其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146401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弹弹堂”游戏,经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燕某共同确认,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46401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燕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宣判后,燕某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燕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弹弹堂”游戏,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蒋筱熙法官认为,本案是典型的通过网络“私服”非法谋取利益的行为。“私服”(private server)是指未经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网络游戏软件的服务器端程序源代码,修改软件源代码并制作出与原网络游戏源代码实质性相似的游戏软件,并私自架设、运营的网络游戏服务器。“私服”行为与游戏“外挂”行为不同,“外挂”则是他人通过修改网络游戏软件程序的部分数据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游戏软件用户利用“外挂”软件,破坏正版游戏软件的设计、结构或数据以增加游戏玩家客户端功能。
  对于“私服”犯罪行为的定性,学界和实务界的争议较大,焦点在于:对于“私服”行为究竟应该认定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实际上,“私服”行为既触犯了我国《刑法》对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又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法条竞合”。法官认为,一般情况下,对“私服”行为宜认定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原标题:通过网络“私服”非法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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